在启动行政赔偿程序后,当事人通常不能再行寻求行政补偿。这一结论主要基于以下法律逻辑和实践案例:
一、法律逻辑分析
救济手段的重复与交叉运用:
-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救济手段。行政赔偿针对的是行政行为违法并造成损害的情况,而行政补偿则是对合法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进行的补偿。
- 当一个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违法并已经启动行政赔偿程序后,意味着当事人已经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对其损失的赔偿。此时,如果允许当事人再行寻求行政补偿,将构成救济手段的重复或交叉运用,这不符合法律救济的效率和公正原则。
补偿问题的转化:
- 在涉及房屋拆迁等行政行为中,如果原有的补偿问题因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而转化为赔偿问题,那么当事人应当通过行政赔偿程序来解决其损失问题,而非再行寻求行政补偿。
二、实践案例支持
- 最高法院案例: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判要旨,在一个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违法并已经启动行政赔偿程序后,当事人不能重复或者交叉运用救济手段,再行寻求行政补偿。这一案例明确支持了上述法律逻辑。
- 具体案情:在何道文案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确认光泽县人民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违法,并启动了行政赔偿程序。此后,何道文再行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光泽县人民政府支付违约金,并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其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但一、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认为何道文对此提起的行政诉讼已不具有诉的利益,其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法律建议与后果
法律建议:
- 当事人在面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救济手段。如果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并启动了行政赔偿程序,那么当事人应当专注于行政赔偿程序,而非再行寻求行政补偿。
- 如果当事人对行政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通过行政赔偿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益。
可能的法律后果:
- 如果当事人在启动行政赔偿程序后再行寻求行政补偿,可能会面临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后果。因为此时当事人的诉求已经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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