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为名受贿的取证重点应围绕借款的真实性、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双方的合意等方面展开。具体取证重点如下:
一. 借款的真实性
- 借款事由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调查借款是否有正当、合理的事由,如医疗救急、教育费用等。若借款事由虚构或不合理,则可能指向虚假借款。- 例如,行为人声称借款用于购房,但实际上其并不缺房,也未将款项用于购房,则借款事由的真实性存疑。
- 款项的去向:追踪借款款项的实际流向,确认是否用于借款时所声称的用途。若款项被挪作他用,特别是用于投资、挥霍或给特定关系人使用,则可能表明借款并非真实。
- 借款手续的完备性:审查是否有完备的借款手续,包括借款合同、借条等,并关注其中是否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要素。若手续不完备或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如未约定还款期限、利率等,则可能指向虚假借款。
二. 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 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通过调查行为人的经济状况、还款能力、还款行为等,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若行为人具备还款能力但长期不归还,或借款后迅速挥霍、转移财产,则可能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还款意思表示与行为:关注行为人是否有明确的还款意思表示和具体的还款行为。若行为人从未提及还款,或仅在受到调查、催款时才表示愿意还款,则可能表明其并无真实还款意愿。
三. 双方的合意
- 双方关系的审查:调查行为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平时交往情况、有无经济往来等。若双方关系密切,且存在利益输送的嫌疑,则可能表明借款并非单纯民事行为。
- 行贿合意的判断:通过调查出借人的主观心态和行为表现,判断其是否具有行贿的故意。若出借人明知行为人可能不会还款仍然出借资金,或面对行为人不还款的行为消极对待、未积极主张债权,则可能表明双方达成了行贿合意。
四. 其他相关证据
- 出借人账目处理:调查出借人是否对借款进行了正常的账目处理。若出借人已将借款平账或以其他方式掩盖借款事实,则可能表明借款并非真实。
- 证人证言与物证:收集相关证人证言和物证,如双方沟通借款事宜的聊天记录、借款交付的监控录像等,以佐证借款的真实性和双方的主观意图。
综上所述,以借为名受贿的取证重点应全面覆盖借款的真实性、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双方的合意等方面,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