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为名型受贿判例-韦端宁律师|法行宝
2025-06-27 刑事辩护

“以借为名”型受贿判例的核心要点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借款为名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借款行为具有虚假性。以下是对此类判例的详细解析:

一、判例概述

在“以借为名”型受贿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往往与请托人之间通过虚假的借款方式,完成利益输送。若案发后双方均承认借款系虚假的,则可直接认定为行受贿犯罪。但若双方或一方坚称借款系真实的,则需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结合常识、常情、常理以及逻辑法则、经验规则,对借款的真实性进行深入分析判断。

二、判断“以借为名”型受贿的关键因素

  1. 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考察借款事由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是生活必要的需求。
  2. 款项的去向:借款后资金是否被真正用于实际需求,若用于个人理财、挥霍等非实际需求,则虚假借款可能性大。
  3. 双方关系及经济往来:考察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其他经济往来,以判断借款行为的合理性。
  4. 出借方是否要求谋利: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这是判断受贿行为的重要依据。
  5. 借款后的归还意思表示及行为:若借款后国家工作人员从未提及归还借款,或出借人从未实施过催要行为,则虚假借款可能性大。
  6. 还款能力:若国家工作人员具备归还能力但长期不归还,则一般证明其无归还的主观意愿,借款系虚假的。
  7. 出借人是否将借款平账:若出借人已经通过各种手段对借款支出进行平账,则证明出借人认为该笔借款不会被归还,虚假借款的可能性较大。

三、具体判例分析

以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与私营企业主乙的案件为例:

  • 谋利事项:甲帮助乙承揽了价值约1亿元的工程项目,乙因此获利颇丰。
  • 借款发生时间:在工程款支付完毕后不久,甲即向乙借款,借款与谋利事项相隔较近,关联度高。
  • 借款事由和款项去向:甲声称借款用于炒股,但其名下已有大量理财产品,借款需求并非真实存在。
  • 借款手续:双方仅签订了简单的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归还日期、违约责任等。
  • 支付手段:乙提取现金交给甲,甲将现金存入亲属账户,具有隐蔽性。
  • 归还能力:甲年薪较高,名下资产丰厚,足以归还借款,但长期未归还。
  • 有无索要或归还行为:自借款至案发,甲未归还借款,乙也未催要。
  • 借款账目:乙已将借款以发放工资的名义平账。

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甲、乙之间的借款行为本质属于“以借为名”型行受贿犯罪。

四、法律后果

“以借为名”型受贿行为一旦查实,将依法追究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出借人也可能因参与行贿行为而面临法律制裁。因此,建议国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出借人也应谨慎行事,避免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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