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情形-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9-02 行政纠纷

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无具体移送法院:

    • 当事人仅提出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但至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哪一个具体法院,则浑然不知。这种情形下,管辖权异议的提出缺乏明确性和针对性,往往被视为恶意。
  2. 不附事实及理由:

    • 当事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时,没有任何事实和理由支持其异议。在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仅陈述受案法院无管辖权,而没有说明无管辖权的原因,也没有提供任何事实及证据。这种无依据的异议,通常被视为恶意。
  3. 虚构事实:

    • 当事人为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常故意编造能支持异议成立的理由,如个人户籍地址变更、企业住所地变更或被告早已不在住所地居住、企业实际经营地点与工商机关登记的营业地并不一致等,且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这种虚构事实的行为,明显属于恶意。
  4. 对有选择性管辖的任意反对:

    • 在存在选择性管辖的情况下,如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被告在上述任何一个法院受理后均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另外一家法院管辖。这种无理的反对,往往被视为恶意。
  5. 以法定排除约定:

    • 当事人对书面约定管辖协议的事实视而不见,明知双方在诉讼前就发生纠纷解决方式进行了书面约定,且约定合法有效的情况下,避而不谈书面约定,要求按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提出管辖权异议。这种行为,明显违背了诚信原则,属于恶意。
  6. 故意隐匿证据和事实:

    • 当事人在一些合同纠纷案件中,采取釜底抽薪的方式,否认合同存在,从而提出管辖权异议。这种故意隐匿证据和事实的行为,严重干扰了诉讼秩序,属于恶意。
  7. 在不同法院故意为矛盾主张:

    • 当事人诚信缺失,在不同的法院诉讼时提出相互矛盾的管辖权异议。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属于恶意。

法律后果与规制:

  • 驳回异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承担诉讼费用:异议被驳回后,申请人需承担案件受理费(通常按件收取50-100元)。
  • 赔偿损失:若因恶意异议导致对方额外支出(如律师费、差旅费),可能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 司法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对于恶意提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会按照扰乱司法秩序的法律责任进行处罚。

建议与应对策略:

  • 证据准备:提前收集合同、协议等证据,明确约定管辖条款,以应对可能的管辖权异议。
  • 及时抗辩:针对恶意异议提交书面反驳意见,附相关法律依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 申请惩戒:向法院主张对方恶意异议导致的损失,请求司法处罚,以遏制恶意行为。
  • 强化合规:企业可通过内部培训等方式,提高员工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认识,避免自身陷入恶意异议风险。

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也严重干扰了诉讼秩序。作为当事人,应秉持诚信原则,合法行使诉讼权利,共同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