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车辆抵押型违法放贷行为,其性质应认定为违法放贷。具体分析如下:
一. 从交易实质分析
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抵押借款:融资租赁公司虽然在形式上与借款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并未实际取得车辆的所有权,而是通过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来保障债权。这种行为模式更符合抵押借款的特征,而非真正的融资租赁。
规避法律政策:一些融资租赁公司以售后回租为名,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但交易实质并不符合融资租赁的“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属性,存在以售后回租形式规避法律政策的情形。
二. 从行为模式分析
虚假宣传: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在社会公众中宣传“汽车抵押贷款”“汽车信贷”等字眼,利用借款人急需用款的心理,与其签订格式统一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致使借款人不清楚其签订的合同性质。
变相攫取高额利息:融资租赁公司在与借款人签订合同时,往往利用优势地位,肆意增加融资成本,如通过手续费、押金等形式变相攫取高额利息和违约金,远超合理融资利润。
权利义务失衡:融资租赁公司在合同中设定不合理条款,如限制提前还款、设定不合理义务等,导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三. 法律依据
四. 处理结果
本案中,法院再审后认定融资租赁公司的行为实为向社会不特定群体放贷的非法金融活动,裁定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融资租赁公司的起诉。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车辆抵押型违法放贷行为,其性质应认定为违法放贷。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我建议相关部门加强监管,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