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用房东的营业执照给店员交社保存在法律风险且违反社保缴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主体资格不符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里的“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且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应为实际用工主体。若店员是与您(租用场地者)建立劳动关系,而您使用房东的营业执照缴纳社保,则属于主体混淆,可能被认定为未依法缴纳社保。
劳动关系与社保缴纳主体需一致
实践中,社保缴纳需以“劳动关系”为基础。若店员实际为您工作(如签订劳动合同、接受您管理、由您支付工资),则您应使用自己的营业执照或通过劳务派遣等方式缴纳社保。若冒用房东营业执照,可能面临以下后果:
合法解决路径
建议:立即停止冒用行为,根据实际用工关系选择合法方式缴纳社保。如有具体操作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您的经营模式提供合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