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后经济补偿金性质-杨书杰律师|法行宝
2025-08-30 公司事务

破产受理后经济补偿金性质属于管理人撤销个别清偿行为之例外情形。

详细分析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就包括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而就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和作用而言,该规定中的“劳动报酬”应包含经济补偿金。这是因为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公司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再就业前维系基本生活给予的保障,符合《企业破产法》的保护原则。

同时,从《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破产债权顺位来看,第一顺位债权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由此可见,该法将工资与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置于同一顺位予以同等保护。因此,将前述规定的“劳动报酬”解释为包含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更符合《企业破产法》的保护原则。

综上所述,破产受理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属于管理人撤销个别清偿行为之例外情形,即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管理人不得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