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订立次数并不连续计算,因此不影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具体分析如下:
一. 劳动合同订立次数不连续计算
法条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且无非法解除情形,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此规定基于“在同一用人单位内”的前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规定了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时,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但并未提及劳动合同订立次数的合并计算。
法理分析:遵循“法无强制规定即自由”的原则,目前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次数在关联企业间的连续计算。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制定过程中曾考虑次数连续计算,但最终未保留此规定,表明次数连续计算并不现实。
实际案例:如案例所述,侯先生在WS集团总公司的不同子公司间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并非出于恶意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且各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因此,侯先生的劳动合同订立次数不能连续计算。
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
签订条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且无法定解除情形,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由于关联企业间劳动合同订立次数不连续计算,因此不能仅凭此条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特殊情况:存在两种特殊情形,劳动合同订立次数应连续计算:一是非因劳动者辞职等原因,总公司与分公司或分公司与分公司轮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恶意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但本案并不属于这两种情形。
我建议:在处理关联企业间劳动关系转移的问题时,应明确劳动合同订立次数并不连续计算,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用人单位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