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答您关于“家庭共同债务只起诉一方,执行时可追加另一方吗”的问题时,我们需要明确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原则。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追加的范围严格限定于法律及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情形。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法律并未规定可以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原因在于,相关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这应当通过诉讼程序来确认,而不能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认定。如果允许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那么未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将失去通过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那么,如果您认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在最初诉讼时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在起诉债务人时,如果您认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将债务人的配偶也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责任。
另行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如果最初诉讼时没有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您可以在执行程序之外,另行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通过诉讼程序来确认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据此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在执行程序中,您不能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如果您认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诉讼程序来确认并主张权利。希望这个解答能够清晰、详细地解答您的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