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核心方式为: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承认与执行申请文件后,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书面形式向受理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程序违法异议、公共秩序保留异议或实体内容异议,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具体展开如下:
管辖权异议
若认为受理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例如未满足《纽约公约》规定的“互惠原则”或“商业存在”要件),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15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明确指出管辖依据缺失的具体条款及事实。例如,若仲裁地国与中国未签订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且无互惠关系实践,可主张法院无管辖权。
程序违法异议
针对仲裁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形,需重点论证以下三点:
公共秩序保留异议
若裁决内容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如涉及赌博、贩毒等违法活动),需明确指出具体条款与公共秩序的冲突点。例如,裁决要求支付违反中国外汇管制的高额利息,可主张其损害国家金融安全。此类异议需结合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89条及《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进行论证。
实体内容异议
虽中国法院原则上不审查仲裁实体问题,但若裁决存在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情形(如证据未质证即被采纳),可尝试通过“程序违法”路径间接质疑实体公正。需注意,此类异议成功率较低,需结合具体案情设计论证逻辑。
操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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