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停工留薪期内办理提前退休 在职和退休后待遇差额能补吗-李朋起律师|法行宝
2025-08-29 劳动纠纷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办理提前退休,在职和退休后待遇差额能否补”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及《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工资福利待遇,那么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

关于待遇差额的补足:

  1. 补足条件:若您在停工留薪期内办理了提前退休,且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您原工资福利待遇,那么您有权要求公司补足这部分差额。

  2. 补足期限:差额补足的期限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这意味着,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之前,公司需要按照您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与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差额进行补足。

关于原工资福利待遇的计算:

原工资福利待遇通常按照您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来计算。在计算时,一般会剔除加班工资、非确定性奖金、提成和津贴等非正常出勤的工资构成项目。上海地区一般以“剔除加班工资”来计算停工留薪期的平均工资。

关于停工留薪期的起止日期:

  1. 起始日期:停工留薪期的起始时间应当自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时开始起算。

  2. 截止日期:原则上,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期应为就医记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医疗期或休息期结束之日。但如果您自愿放弃病假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休息时间,回到公司正常工作的,那么可以您回到公司正常工作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另外,如果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早于就医记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医疗期或休息期结束之日的,那么应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

综上所述,如果您在停工留薪期内办理了提前退休,且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工资福利待遇,那么您有权要求公司补足这部分差额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同时,原工资福利待遇的计算和停工留薪期的起止日期也有明确的规定。希望这些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