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给外地的法律条款-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8-24 行政纠纷

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给外地公安机关,主要依据的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的相关条款。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法律依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发现异地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亦有权管辖的,应当告知有管辖权的异地公安机关。有管辖权的异地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进行管辖。异地公安机关认为无管辖权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或者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及时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同案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此外,第三百四十八条也规定:“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也可以在移送案件或者并案侦查的同时,直接通知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查清事实、证据充分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

二、移送程序

  1. 发现与告知: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应由异地公安机关管辖,应当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异地公安机关。

  2. 协商与指定:有管辖权的异地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如果认为自身有管辖权,则应立即进行管辖;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可以与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3. 移送案卷: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停止行使管辖权,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等移送至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或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

  4. 通知相关人员:在移送案件的同时,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还应及时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同案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三、注意事项

  1. 及时性:公安机关在发现案件应由异地公安机关管辖时,应及时告知并移送,以确保案件的及时处理。

  2. 完整性:在移送案卷时,应确保案卷材料、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便接收公安机关能够顺利开展后续工作。

  3. 沟通协调:在移送过程中,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与接收公安机关之间应保持密切沟通协调,确保案件的顺利移送和后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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