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法律条款-马建波律师|法行宝
2026-07-16 行政纠纷

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的相关条款。以下是对这些法律条款的详细解释和归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1. 移送案件的基本程序:

    •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属于其他机关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这是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
  2. 移送案件的具体情形:

    • 当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既属于本机关管辖,又属于其他机关管辖时,或者案件涉及多个罪名、多个犯罪嫌疑人,且部分犯罪嫌疑人或罪名属于其他机关管辖时,公安机关应当与相关机关协商,确定管辖权,并按照协商结果移送案件。

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的详细规定

  1. 移送案件的条件: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 移送案件的程序:

    • 公安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当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写明移送案件的名称、移送机关、接收机关、移送理由和法律依据等,并附有关案件材料。接收机关收到案件后,应当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案件材料退回移送机关。
  3. 移送案件的特殊情形:

    • 对于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在这些特殊情形下,公安机关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案件的移送或接收。

三、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 确保案件材料的完整性:

    • 公安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当确保案件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避免因为材料不全或错误而导致案件被退回或延误处理。
  2. 加强与接收机关的沟通:

    • 公安机关在移送案件前,应当与接收机关进行充分沟通,明确移送理由和法律依据,确保接收机关能够顺利接收并处理案件。
  3. 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限:

    • 公安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确保案件移送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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