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后代为保管财物的定性应依据财物是否实际脱离行贿人的控制并置于受贿人控制之下。具体来说:
一. 受贿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受贿罪属于对合犯,其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关键在于财物是否实际交付,即财物是否已脱离行贿人的控制并实际置于受贿人控制之下。
- 例如,如果行贿人将贿赂款直接交付给受贿人,受贿人实际占有并控制了该款项,则构成受贿罪既遂。
二. 行贿人代为保管财物的情况分析
财物未实际交付的情况
- 如果行贿人与受贿人虽有约定,但贿赂款并未实际交付,而是由行贿人代为保管,则受贿人对财物的控制力较弱。
- 在这种情况下,应认定为受贿罪未遂。因为尽管有受贿的故意,但由于财物未实际交付,受贿行为并未完成。
特殊关系下的财物控制力判断
-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信任关系,且行贿人基于信任将财物交由受贿人代为保管,虽然形式上财物未脱离行贿人的控制,但实际上受贿人已经具备了控制、占有、支配该财物的权利。
- 此时,应综合全案证据进行研判,如果受贿人实际上已经能够随时支取或支配该财物,且双方均明知这一点,则可以认定为受贿罪既遂。
三. 案例分析
- 案例一:某案件中,被告人张某坚收受李某星贿款,并授意李某星代为保管。法院综合评判认为,张某坚与李某星关系密切,张某坚基于信任由李某星代持贿款并约定自己可随时支配贿款,且张某坚多次让李某星以贿款为自己支付相关费用。因此,法院认定该笔贿款为受贿既遂。
- 案例二:另一案件中,被告人于某荣收受其弟于某华贿赂款,并授意于某华代为保管其中一笔款项。但至案发于某荣始终未实际使用该款项。法院认为,相关贿赂没有实际置于受贿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因此认定为受贿未遂。
四. 我的观点
在行贿后代为保管财物的情况下,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结合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关系、财物的实际控制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财物已实际脱离行贿人的控制并置于受贿人控制之下,则应认定为受贿罪既遂;反之,则应认定为受贿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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