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一审没有提出重新申请鉴定,二审再提出司法鉴定是可以的。以下从法律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该规定并未禁止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二审提出鉴定申请。同时,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只要当事人在二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就符合法律规定。
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在一审中不愿申请司法鉴定,未承担举证责任,而在二审中提出鉴定申请,二审法院可以重新确定举证期,由对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例如,在厦门万杰隆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杰隆公司作为一审原告,诉请港务公司赔偿质押物损毁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万杰隆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已损毁质押物的价值。但万杰隆公司在一审中不愿申请司法鉴定,未承担举证责任。港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此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二审法院批准了港务公司的鉴定申请。
特殊情形下的考虑
虽然当事人在二审中可以提出鉴定申请,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二审法院可能不会同意当事人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的请求。这里的特殊情形通常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律建议
总之,当事人在一审没有提出重新申请鉴定,二审再提出司法鉴定是可以的,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要求。如果你在民事诉讼中遇到类似问题,或者有其他法律方面的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