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连带责任人的案件中,确定管辖法院是一个关键问题。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连带责任的追偿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是基础。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案件会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这一原则确保了案件能够在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地方进行审理,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和法院调查取证。
其次,当同一诉讼中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位于不同法院辖区时,这些法院都拥有管辖权。这意味着原告可以根据自己的便利和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进行起诉。这种规定增加了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灵活性,同时也确保了案件能够在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方得到公正审理。
再者,如果案件中存在合同等书面协议,并且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那么当事人可以按照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约定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是法律对特定类型案件管辖权的明确规定,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
最后,如果案件中没有有效的管辖协议,那么原告就需要根据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以您提到的案例为例,小何与小李、小胡存在连带责任追偿纠纷。小李的住所地在A地,但经常居住地在B地;小胡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C地。根据法律规定,小何可以选择向B地或C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小何与小李、小胡之间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并且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那么小何也可以按照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综上所述,在涉及连带责任人的案件中,确定管辖法院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合同约定以及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等因素。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