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公司第一次签两年第二次签了三年到期后还要续签吗”,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不存在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时,在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具体到您的案例,您已经和公司签订了第一次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第二次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次合同到期后,只要您没有出现上述法定情况,当您向公司提出续订合同的要求时,公司有义务与您续订,并且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形式为劳动者提供了更稳定的就业保障,因为除非出现法定解除或终止的情形,否则合同将一直有效。
如果公司拒绝与您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您可以依法主张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按照您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单位需向您支付一个月工资。这是对您在公司工作期间所付出努力和贡献的一种认可和补偿。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如果您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就可以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这种情况需要您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并且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
综上所述,在您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没有出现法定解除或终止情形的情况下,当您向公司提出续订合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当与您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拒绝续订,您可以依法主张经济补偿。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