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这些情形旨在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性,避免利益冲突:
与竞争主体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 评审专家若与竞争主体(如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参与交易的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应当回避。
- 评审专家若为竞争主体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同样应当回避。
- 评审专家若与竞争主体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等相关利害关系的人员,或任职单位与竞争主体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也应当回避。
项目实施主体及其相关单位的人员:
- 项目实施主体及其子公司、下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或代理项目的评标评审。
与采购项目存在特定关系的人员:
- 评审专家若对所评审的采购项目(分包)的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如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应当回避。
特定身份或职责的人员:
-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评标。
曾因违法行为受过处罚的人员:
- 评审专家若曾因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应当回避。
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 评审专家若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如与评审项目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或存在其他潜在的偏见或利益冲突,也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应当自觉遵守回避规定,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性。若评审专家未主动提出回避,且已进入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成员评标评审意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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