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职工因工受伤与基础病由谁审查鉴定”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工伤鉴定:
- 审查鉴定主体:职工因工受伤的鉴定,通常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相关机构组成,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 鉴定程序: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作出鉴定结论。
基础病(非因工致残)鉴定:
- 审查鉴定主体: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同样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但申请时,应向待遇领取地或者最后参保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 鉴定程序:与工伤鉴定类似,但鉴定依据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委员会也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
关于基础病与工伤的区分:
- 在鉴定过程中,专家会详细审查职工的伤病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区分哪些是因工受伤导致的,哪些是基础病(非因工致残)导致的。这通常需要依据医疗记录、诊断证明等材料进行综合判断。
- 如果职工的伤病情同时包含因工受伤和基础病,鉴定委员会会分别进行评估,并可能给出相应的鉴定结论,如部分因工致残、部分因病致残等。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处理:
- 无论是工伤鉴定还是基础病鉴定,如果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都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综上所述,职工因工受伤与基础病的审查鉴定均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但申请时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向不同的委员会提出。鉴定过程中,专家会详细审查职工的伤病情,并依据相应的标准作出鉴定结论。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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