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无效承担过错责任的指导性案例-石鹏律师|法行宝
2025-08-17 合同纠纷

关于担保合同无效时承担过错责任的指导性案例,以下是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该案例清晰地展示了在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时,担保人如何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概述:

在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的一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黄某与苏某签订了《物业及设施设备租赁合同》,约定黄某将C城整栋物业及相关资产出租给苏某作为幼儿园项目场所。同时,黄某与许某签订了《关于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声明》,载明对幼儿园项目投资人造成的任何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转让人及承让人共同自愿承担连带责任。然而,C城楼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物业及设施设备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进而,黄某与许某作为声明人出具的《关于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声明》也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分析:

  1.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在本案中,由于C城楼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物业及设施设备租赁合同》无效,进而使得作为从合同的《关于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声明》也无效。
  2. 担保人过错责任的承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 在本案中,许某明知案涉C城楼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同意C城楼房由黄某出租给苏某,并作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许某对案涉《物业及设施设备租赁合同》无效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许某应对黄某对苏某的案涉债务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结论与建议:

  1. 结论:

    • 在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时,担保人如存在过错,需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且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 建议:

    • 对于债权人而言,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充分审查主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意愿,以降低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风险。
    • 对于担保人而言,在提供担保前,应充分了解主合同的内容和背景,评估自身的担保风险和责任,避免因盲目担保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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