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退休人员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周春雷律师|法行宝
2025-08-17 劳动纠纷

关于雇佣退休人员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问题,结论是: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以下是从不同角度进行的详细分析:

  1. 法律角度:

    •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一旦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告终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进一步明确了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2. 实务角度:

    • 在实务中,各地司法实践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继续在公司工作的情况,存在不同的做法。但多数地区倾向于认为,此种情况属于劳务关系。
    • 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14条规定,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接受单位聘用的,其与聘用单位之间构成劳务关系。
  3. 逻辑角度:

    • 劳动关系主体应适格。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对劳动者的主体资格限制之一,是年龄应为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则丧失此资格,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 认定为劳务关系符合立法精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采取了一刀切的形式,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终止劳动关系,不考虑其他因素。这一规定与司法解释中关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的规定并不冲突。
  4. 建议角度:

    • 对于企业而言,聘用退休人员时,应明确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但可以签订劳务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对于退休人员而言,如果愿意继续工作,应了解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在提供劳务时,应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合理的劳务报酬等。

综上所述,雇佣退休人员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如果您在劳动工伤(劳务派遣)领域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