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可不公示的情形有哪些-毛银曦律师|法行宝
2025-08-16 公司事务

在采购过程中,关于单一来源采购是否需要公示的问题,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以下是对可不公示情形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要明确单一来源采购的三种适用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它们分别是:

  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接下来,我们针对这三种情形,分析哪些情况下采购可不公示:

  1.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

    • 根据相关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如果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则采购人无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也无需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
  2.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属于特定情形的项目:

    • 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如果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或第三项情形(即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则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虽然需要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并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但不需要进行公示。这是因为紧急采购情况下时间紧迫,公示会浪费时间;而直接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况下,公示则没有必要。

综上所述,采购可不公示的情形主要包括: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法定适用情形的项目;以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属于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等特定情形的项目。

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对于需要公示或批准的情形,也应当及时、准确地完成相关手续,以保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