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虚开增值税发票立案下游怎样处理-钟欣律师|法行宝
2025-08-16 经济纠纷

当上游企业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时,下游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善意取得情况的处理

若下游企业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即购货方和销售方之间存在真实交易,并且购货方并不知晓所取得的发票为虚开,那么:

  1. 不以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论处:在这种情况下,下游企业不会被视为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主体。

  2. 进项税款不予抵扣,出口退税不予办理:尽管交易是真实的,但由于发票的虚开性质,下游企业已抵扣的进项税款需要依法进行追缴,同时出口退税也将不予办理。

  3. 积极配合调查:下游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自身实际情况,如购销合同、物流单据、付款凭证等,以证明与上游企业存在真实交易且不知发票虚开。

二、恶意取得情况的处理

若下游企业恶意取得虚开发票,例如与上游相互勾结,或者明知发票是虚开的却仍然接受,那么:

  1. 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税务机关会追缴其少缴或未缴的税款和滞纳金。

  2. 处以罚款:同时,税务机关会处以少缴或未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 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等。

  4. 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证据:下游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自身实际情况,但在此情况下,证据可能难以改变其恶意取得的性质。

三、下游企业的应对策略与建议

  1. 异议前置,争取协查撤回:在收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后,下游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如30日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与上游企业存在真实交易,以争取协查撤回。

  2. 定性抗辩,争取“善意取得”:若下游企业认为自己属于善意取得,应同时满足真实交易、发票信息一致、不知晓虚开、合法来源等核心要件,并提供相应证据进行抗辩。

  3. 跨区域诉讼,挑战源头定性:若下游企业认为上游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对其权益产生了直接影响,且满足提起跨区域诉讼的条件(如直接关联性、权益侵害性、程序必要性),则可在规定时效内(如6个月内)提起诉讼。

  4. 构建三级风控体系:为防范类似风险,下游企业应建立供应商“四查”机制(查税务登记状态、发票领购量、纳税信用等级、历史虚开记录),并在每笔交易中留存“三流一致”证据(合同+物流+资金,特殊行业需补充技术服务记录)。

总之,当上游企业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时,下游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同时,下游企业也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风控体系,以防范类似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