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罪名 追加起诉 数额累计-赵凌锋律师|法行宝
2025-08-15 刑事辩护

针对您提出的“同一罪名 追加起诉 数额累计”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1. 同一罪名下数额的累计原则

在刑事案件中,对于同一罪名下的多次犯罪行为,如果每次行为单独来看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累计起来达到或超过追诉标准,那么通常应当将这些数额进行累计计算。这一原则在多个罪名中都有体现,如开设赌场罪、非法集资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电信诈骗等。在这些罪名中,司法文件或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了数额的累计计算方式。

  1. 数额累计的例外情况

    • 洗钱罪:在洗钱罪中,对于同一笔进账的多次洗钱行为,通常只能计一次洗钱金额,因此不能累计计算。这是洗钱罪在数额累计方面的一个特殊规定。
    • 选择性罪名:在选择性罪名中,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对同一对象的多个选择性行为,不累计计算数额,而只计算一次。
  2. 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数额累计

对于既有单位犯罪、又有个人犯罪的罪名,如走私犯罪等,是否将数额累计计算可能涉及其法定刑的升档问题。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处理方式。一种观点认为,单位的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个人又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的,虽然罪名相同,但实际上是异种之罪,应数罪并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是同种罪名,法定刑也相同的情况下,仍然是同种数罪,而同种数罪的并罚规则是作为一罪处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犯罪数额相加。从实务角度考虑,在争议问题中应采取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观点。因此,如果作为一罪累计数额可能会导致法定刑升档的话,那更适合采取认定异种数罪并进行并罚的做法;而如果作为一罪累计数额并不影响法定刑的档次升降,则更适合认定为一罪并累计犯罪数额。

  1. 同一责任人的多个单位犯罪的数额累计

对于两个单位分别犯同种罪名,但两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都是同一人的情况,通常应以一罪论处,数额累计计算。这是因为我国刑法对同种罪名都是累计处理,而且这种情况与个人多次实施同种罪名并无明显分别。

综上所述,对于“同一罪名 追加起诉 数额累计”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罪名、犯罪行为以及相关司法文件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