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哪些条款还有效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该司法解释是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其大部分条款仍然有效并适用于当前的司法实践。以下是对该司法解释中部分关键且有效条款的归纳与解释:
关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条款: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以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均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也属于劳动争议。
关于仲裁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后人民法院处理的条款: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的,也应当依法受理。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关于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后人民法院处理的条款: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处理条款:
-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关于管辖、当事人、举证责任等具体程序性规定的条款:
-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在特定情况下,如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等。
-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支付及赔偿的条款:
-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关于用人单位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的条款(虽未完整列出,但属于有效条款之一):
- 用人单位有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这些条款都是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仍然有效且重要的法律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具体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如果您有任何关于劳动争议的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