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复议机关改变了罚款金额,但其他维持,这属于复议改变还是维持”,我们可以从《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复议决定性质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复议机关的决定性质主要取决于其是否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复议维持的定义:
复议改变的定义:
现在,我们回到您提出的具体情况:复议机关改变了罚款金额,但其他维持。
罚款金额的改变:罚款金额是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一部分,属于处罚幅度的范畴。当复议机关改变罚款金额时,它实际上已经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其他维持:尽管复议机关在其他方面维持了原行政行为,但罚款金额的改变已经足以构成对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实质性改变。
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复议机关在这种情况下改变了罚款金额,即使其他方面维持,也应视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即属于复议改变。在行政诉讼中,复议机关将是单独被告。
综上所述,复议机关在改变罚款金额(即使其他维持)的情况下,其决定性质属于复议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