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出借人明知借款人用于还赌债,出借款项能否起诉追回”,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赌博在我国是一种违法行为,所有的赌博活动都不受法律的保护。赌博有违公序良俗,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因此,当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还赌债时,这种借贷关系本身就存在合法性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其中就包括“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在本案例中,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还赌债,即属于事先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情况,因此该借贷合同无效。
借贷合同无效后,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在涉及赌债的借贷关系中,由于借贷合同本身无效,且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出借人通常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借款。
此外,如果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还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如拘留或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赌博罪,面临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出借人明知借款人用于还赌债而出借款项的,该借贷合同无效,且通常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借款。同时,出借人还可能面临法律处罚。因此,在进行借贷活动时,出借人应当谨慎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避免涉及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