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票据上明确记载了“不得转让”的字样时,持票人通常是不能再进行背书转让的。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考虑,同时也为了保护票据各方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要明确“不得转让”字样的含义和法律效力。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是出票人或背书人对票据流通性的一种限制。这种限制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对被背书人具有约束力。一旦票据上记载了这样的字样,就意味着该票据的流通性受到了限制,持票人不能随意将其背书转让给他人。
其次,从票据流通的角度来看,虽然票据作为支付工具和清算工具,其流通性是其主要特征,但“不得转让”的字样却是对这一流通性的例外规定。当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明确标明“不得转让”字样,或者当票据流通到某一环节时,持有人在其背书转让时明确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这都意味着该票据无法再像普通票据那样自由流通。
再者,如果被背书人违反了背书人的记载,仍然转让了该票据,那么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原背书人对从直接后手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承担该汇票的保证承兑或付款的责任。这种情况下,票据责任将由违反规定背书转让的一方承担。
此外,除了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外,还有一些其他情况下汇票也是不得背书转让的。例如,汇票被拒绝承兑的、对见票即付的汇票已被拒绝付款的、以及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等,这些情况下持票人都不得背书转让其持有的汇票。
综上所述,当票据上明确记载了“不得转让”的字样时,持票人应当遵守这一规定,不得再进行背书转让。否则,将可能承担由此产生的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