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丧失劳动能力处理”的问题,以下是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给出的详细解答:
当个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申请病残津贴
申请条件:
- 参保人员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累计缴费年限需满足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要求。
津贴标准:
- 对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参保人员,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同步调整。
- 对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参保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会重新核算。
- 对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病残津贴月标准同样执行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但支付期限根据累计缴费年限有所不同。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
申请流程:
- 参保人员需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鉴定结论一年内有效,参保人员应在有效期内向待遇领取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领取病残津贴。
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为确保病残津贴的准确发放,建立了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复查鉴定的病残津贴领取人员,自告知应复查鉴定的60日后暂停发放病残津贴,经复查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恢复其病残津贴,并自暂停发放之日起补发。
三、其他注意事项
- 资金来源: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 缴费情况: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若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 遗属待遇: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待遇按在职人员标准执行。
- 公示与审核: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会进行公示,并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审核通过后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从本人申请的次月发放病残津贴。
- 法律责任: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综上所述,当个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申请病残津贴,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和保障。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和流程,确保病残津贴的准确发放和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