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怎么认定-刘世吉律师|法行宝
2025-12-03 劳动纠纷

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这个标准是为了规范职工在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对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工作而制定的。以下是对该标准的详细解读:

一、鉴定原则与分级标准

该标准将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分为两个主要档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指的是因损伤或疾病导致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使得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则是指因损伤或疾病导致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二、鉴定条件与具体标准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治疗后遗有严重后遗症,如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等。
  • 长期重度呼吸困难、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等严重心肺功能问题。
  •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等血液系统疾病。
  • 全胃切除、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等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 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等肝肾疾病。
  • 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导致的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 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 严重的视力、听力障碍或精神障碍等。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则相对较轻,但同样包括多种疾病和损伤情况,如:

  •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治疗后遗有中度后遗症。
  • 长期中度呼吸困难、心功能长期在Ⅱ级等心肺功能问题。
  • 中度肝功能损害、各种疾病造瘘者等消化系统疾病。
  • 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等肾脏疾病。
  • 一定的视力、听力障碍等。

三、鉴定流程与注意事项

  1. 鉴定流程:通常需要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由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照上述标准进行判定。

  2. 注意事项:

    • 鉴定标准中的“长期”通常指的是经系统治疗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 “系统治疗”指的是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 对于未列出的其他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条目,可以参照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相应条目执行。

四、特殊情况处理

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以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职工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综合考量。

综上所述,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依据专业的医学检查结果和明确的鉴定标准来进行。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有这方面的需求,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医疗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获取准确的判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