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物而多次非法收购,认定犯罪数额时,应以非法收购、销售的金额为准。具体分析如下:
一. 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 在此情况下,犯罪数额的认定是以非法收购、销售的金额作为标准,而非单次收购或销售的金额。
二. 实际案例说明
- 以案例中的石某、刘某、张某为例,他们明知系医保骗保药品,仍非法收购、销售。其中,石某向刘某、张某销售收购药品15万元左右,获利1万余元;刘某、张某向冉某销售收购药品金额分别为30余万元、40余万元,二人从中获利3万余元。
- 在此案例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就是基于他们非法收购、销售的金额,而非单次交易或收购的金额。
三. 法律后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罚金等。
- 情节严重的,如犯罪数额巨大,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在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物而多次非法收购的情况下,犯罪数额的认定应以非法收购、销售的金额为准。这一认定标准不仅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体现了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