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如果一方不配合选定仲裁员,大多数仲裁规则会采取以下措施来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缺席选定:
- 如果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参与选定仲裁员,或者明确拒绝参与选定,许多仲裁规则允许仲裁机构或已选定的仲裁员(如果已有部分仲裁员被选定)代为选定该方应指定的仲裁员。这样做是为了避免仲裁程序因一方的不配合而陷入僵局。
默认选定:
- 某些仲裁规则可能规定,在一方不配合的情况下,将按照默认的名单或程序来选定仲裁员。这通常意味着仲裁机构会依据其内部规则或双方之前同意的程序来指定仲裁员,以确保仲裁程序的连续性。
视为放弃权利:
- 一方不配合选定仲裁员的行为,在某些仲裁规则下,可能被视为该方放弃了参与选定仲裁员的权利。这不会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且该方仍需接受最终选定的仲裁员所作出的裁决。
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选定仲裁员,仲裁程序都会继续进行。不配合的一方将被视为已接受选定的仲裁员,并需遵守仲裁程序的所有规定。如果最终裁决对该方不利,该方仍需承担裁决所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国际商事仲裁中一方不配合选定仲裁员时,大多数仲裁规则都有相应的机制来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这些机制旨在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如果你在这方面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