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滥诉行为认定规范-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8-13 行政纠纷

关于行政滥诉行为的认定规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滥诉行为的定义

行政滥诉行为,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明知不具备法定起诉条件,或明知自身缺乏诉讼基本事实和理由而恶意提起诉讼的,或为同一目的或为同一争议以各种形式反复、多次、大量提起诉讼,明显具有缠诉特征的行为。

二、行政滥诉行为的认定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和判例,行政滥诉行为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以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为目的的;
  2. 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政府信息,或行政机关已依法作出明确答复,但申请人仍然重复或多次或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提出的申请明显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或涉及事项众多、明显属于浪费行政资源的;
  3. 明知或经释明知晓可通过起诉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坚持要求其上级行政机关履行对该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管理职责,因不服该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应答复或不予答复等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起诉的;
  4. 向明显不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检举、反映,并要求履行查处等职责后,不服该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或不予答复等行为而提起行政复议、起诉的;
  5. 因不服信访机关对其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的(但信访答复行为重新设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除外);
  6. 信访已经终结或被认定为无理访,或已经签订调解协议、息诉罢访协议、领取司法救助金后,仍然针对同一事项重新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的;
  7. 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针对同一事项重复、反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或反复申请行政复议继而提起诉讼等明显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
  8. 法院生效裁判已认定为重复起诉,或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或生效裁判已对实质争议作出认定,或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已经被驳回,而仍然以同一理由或类似理由重复起诉或申请再审的;
  9. 其他明显不具备法定起诉(行政复议)条件,或明知自身缺乏诉讼(行政复议)基本事实和理由,经人民法院(复议机关)释明后仍坚持起诉(申请复议)的。

三、行政滥诉行为的处理

经甄别被认定为滥诉的,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1. 尚在行政程序中的,相关行政机关可向当事人作口头告知,无需对当事人申请事项作出实体答复;
  2. 对于当事人坚持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做好释法明理工作,不纳入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3. 对于当事人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当做好释明工作,不予接收起诉材料,并记录在案;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同时可以责令滥诉当事人支付因滥诉行为发生的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人员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以及其他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的已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行政滥诉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确保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诉讼秩序的稳定。如果您在此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