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滥诉’裁判-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5-30 行政纠纷

在行政诉讼中,“滥诉”是一个需要被严格规制的行为。以下是对“滥诉”裁判的详细解释:

一、滥诉的认定

滥诉,通常指的是当事人反复、多次提起相同或类似的诉讼请求,或者明知无正当理由而反复提起诉讼的行为。这种行为被视为目的不当、有悖诚信的起诉行为,应认定为缺乏诉的利益,构成滥用诉权行为。例如,在某案例中,当事人王某强自2006年起针对车辆转移登记行为反复多次向各级行政机关进行信访投诉,并在多个部门均已作出信访处理、复查及复核意见后,仍然不服答复意见提起行政诉讼。这种行为就被认定为滥诉。

二、滥诉的处理

  1. 不予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主观上具有滥诉故意、客观上缺乏合理诉讼利益,当场能够判定明显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不予登记立案,并可根据相关规定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

  2. 法律规制:为了规制滥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要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严格规制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对于极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不予立案,并探索建立有效机制,依法及时有效制止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行为。

三、实例分析

以王某强案为例,王某强因车辆转移登记事项多次向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并就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向广东省人民政府去信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告知书后,王某强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然而,由于其针对同一行政争议反复提起诉讼,且已有多个部门作出处理意见,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滥诉,并依法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综上所述,在行政诉讼中,滥诉行为是被严格规制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权,避免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等行为的发生。如有任何行政诉讼相关的问题或疑虑,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