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挖出来的河沙售卖,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不构成非法采矿罪。具体分析如下:
定罪之争:
- 反对入罪者认为:《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均未对工程施工中附随采挖沙石的行为作具体规定。国土资源部的复函只是国务院部门对下级的答复,不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刑事违法性的依据。且自用与对外销售均为采挖后的使用行为,自用不构成犯罪,则对外销售同样不应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 支持入罪者认为:国土资源部的复函应视为对《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解释。矿产资源开采需以行政审批为前提,未经办证擅自销售工程施工中开采的沙石,应认定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前置法的变更:
- 根据2020年3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等十五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这一规定改变了之前将此类行为一律认定为非法采矿罪的做法。
无罪案例:
- 实践中,存在多起因工程施工过程中采挖砂石并对外销售而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例。这些案例均认为,工程施工中附随采挖砂石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采矿行为,或不符合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综上所述,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挖出来的河沙售卖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若符合《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及相关地区实施细则的规定,且未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则可能不构成非法采矿罪。若您在具体案件中面临此类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