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放弃连带共同保证人之一,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不能主张免责。
对于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连带保证人的情况,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因为每一个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债权人放弃对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这在实体上并未加重其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此,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免责。
具体来说:
连带共同保证的特征:在连带共同保证中,每一个保证人都不分份额地对全部主债权提供担保。这意味着,每一个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都应当预见到其有可能承担全部的担保责任。
债权人的选择权:债权人既可以选择向全部保证人主张权利,也可以选择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甚至可以放弃对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这是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不能因此主张免责。
追偿权的行使:虽然连带共同保证的各保证人不分份额地对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但单个或者部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其他未承担或者未足额承担保证责任的人追偿。追偿的比例按照保证人之间的约定或者平均分担的原则确定。
综上所述,债权人放弃连带共同保证人之一,并不会影响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果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试图以此为由主张免责,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