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并驳回仲裁请求的依据,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为你总结如下几点: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资质不达标:
-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若鉴定机构未取得合法的司法鉴定资质,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专业资格(如未持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其出具的鉴定结论将不被采信。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 鉴定材料未经质证:鉴定材料是鉴定的基础,若鉴定材料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无法确定,鉴定结论因此可能不被采信。
- 鉴定过程未遵循法定规范: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应遵循相关的鉴定规范和标准。若随意变更鉴定方法,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现场勘查、数据采集,其鉴定结论也难以得到认可。
- 鉴定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当鉴定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结果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回避而未回避,可能会影响鉴定的公正性,导致鉴定结论不被采信。
鉴定结论依据不足:
- 缺乏充分的鉴定依据:工程造价鉴定需要依据充分的合同文件、工程图纸、变更签证、现场记录等资料。若鉴定时缺乏关键依据,或解读不准确,鉴定结论将缺乏说服力。
- 依据无效或错误的文件:若鉴定机构依据的合同文件、计价标准等本身无效或错误,基于此得出的鉴定结论也必然错误,不被采信。
当事人约定排除鉴定情形:
- 约定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时,一方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诉前已就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矛盾且无法合理解释:
-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若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与其他经审查属实的证据存在矛盾,且鉴定机构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该鉴定结论可能不被采信。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并驳回仲裁请求的依据主要包括鉴定机构或人员资质不达标、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依据不足、当事人约定排除鉴定情形以及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矛盾且无法合理解释等情形。若你面临相关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