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未批先建环保部门未做出处罚审批部门可以审批吗”这一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未批先建”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未批先建”指的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而建设单位却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接下来,我们探讨环保部门未做出处罚时,审批部门是否可以审批的问题。
环评审批与行政处罚的独立性:
- 环评审批是一项行政许可行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该法并未要求将行政处罚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 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其修正版本,也均未规定“未批先建”项目的环评审批必须以行政处罚为前提。
相关法规与政策的演变:
- 早期,如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曾规定,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未经行政处罚并整改到位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受理其环评文件。但这一规定在后续的《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得到了修正,不再强调行政处罚作为前置条件。
当前审批部门的做法:
- 根据现行法规和政策,审批部门在受理和审批“未批先建”项目的环评文件时,应主要依据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内容,以及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的要求。
- 如果项目符合环评审批的要求,审批部门应依法作出批准决定,并出具审批文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应依法不予批准,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综上所述,环保部门未对“未批先建”项目做出处罚,并不影响审批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环评报告书(表)的内容进行审批。审批部门应依法、独立地行使审批职权,对符合要求的“未批先建”项目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要求的则不予批准。因此,在未做出处罚的情况下,审批部门仍然可以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对“未批先建”项目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