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概括性故意的认定-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3-26 刑事辩护

受贿概括性故意的认定,主要依据行为人对受贿行为及结果的心理态度和认知程度。具体分析如下:

一. 概括性故意的定义

  • 概括性故意,即行为人对于认识的具体内容并不明确,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受贿案件中,这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对受贿的具体数额、过程等不完全知情,但对受贿行为本身及其可能带来的后果有概括性的认识。

二. 受贿概括性故意的认定要点

  1. 认识因素:行为人虽对受贿的具体数额、细节等不明确,但对受贿行为本身有基本认识。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授意请托人代为支付财物,虽不具体知情费用数额,但明知请托人会为此支付费用。
  2. 意志因素:行为人对受贿行为及结果持积极追求或放任的态度。如上述案例中,陈某授意施某为其“跑官”,虽未直接收受财物,但对施某为此支付费用并告知“百十来万”后表示默许,体现了其受贿的意志因素。
  3. 主客观相一致:在认定受贿概括性故意时,需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即行为人主观上的概括性故意需与客观上的受贿行为及结果相符合。

三. 具体案例分析

  • 以陈某受贿案为例,陈某虽未直接收受施某财物,但授意施某为其“跑官”,并明知施某会为此支付费用。在施某告知已用“百十来万”将事情办好后,陈某表示默许。这表明陈某对受贿行为及结果有概括性的认识和意志因素,因此应认定其构成受贿,受贿数额为施某实际支付的100万元。

四. 法律依据

  • 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这支持了受贿概括性故意的认定。

综上所述,在受贿案件中,概括性故意的认定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以及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并结合具体案例和法律依据进行判断。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