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行贿中的概括性故意,主要是指在行贿行为中,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对于行贿行为及其目的具有一种概括性的认识和意图,即双方对于行贿行为的大致范围、方式、目的等有着共同的理解和预期。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详细解释这一概念:
概括性故意的内涵:
- 概括性故意不同于具体故意,它不需要行贿人与受贿人对每一次具体的行贿行为都有明确的沟通和约定。
- 概括性故意更多体现在双方对于行贿行为的整体认识上,即双方都知道或应当知道行贿行为是为了谋取某种不正当利益。
共同行贿中的概括性故意表现:
- 行贿人可能多次向受贿人行贿,而受贿人也可能多次接受行贿人的财物。
-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可能并没有就每一次具体的行贿行为进行详细的沟通和协商,但都对这种行贿行为的持续性和目的有着共同的认识。
如何认定共同行贿中的概括性故意:
- 要看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的、稳定的行贿受贿关系。
- 要看双方对于行贿行为的目的和方式是否有共同的认识和预期。
- 要看双方是否都明知或应当明知行贿行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法律后果:
- 如果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被认定为存在共同行贿的概括性故意,那么双方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行贿人可能因行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受贿人则可能因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实例分析:
- 假设某个体工程承包商为了承揽项目,多次向某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而该国家工作人员也多次接受行贿人的财物。
-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可能并没有就每一次具体的行贿行为进行详细的沟通和协商,但都对这种行贿行为的持续性和目的有着共同的认识。
-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就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共同行贿的概括性故意。
综上所述,共同行贿中的概括性故意是一种特殊的故意形态,它不需要双方对每一次具体的行贿行为都有明确的沟通和约定,但要求双方对于行贿行为的大致范围、方式、目的等有着共同的理解和预期。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关系、行贿行为的持续性和目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