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的主观故意认定需结合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综合判断。
一. 认识因素
- 行为人需认识到自己索取、收受的不正当报酬是通过职务行为取得的,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侵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请托人送财物是为了利用其职权谋取利益,仍接受财物的,即具备认识因素。
二. 意志因素
- 行为人需对上述结果持积极追求或放任的态度。即行为人明知受贿行为会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出卖性,却仍然希望或同意收下财物。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对请托人的财物表示接受,或虽未明确表示,但以实际行动默许家属收受财物的,即体现出积极的意志因素。
三. 特殊情况的处理
- 在概括性主观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虽对具体数额不明确,但明知家属或他人可能收受财物,且对此持希望或同意态度的,仍应认定为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例如,家属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告知行为人,但未说明具体数额,行为人对此有笼统认识的,即属于概括性主观故意。此时,应根据行为人能够认知的范围和实际情况,对受贿数额进行认定。
综上所述,受贿的主观故意认定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概括性主观故意。在办案过程中,应通过与行为人的谈话、分析其行为表现等方式,准确判断其是否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我建议在办理受贿案件时,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定性准确,量纪量刑适当。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