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构成主观方面-王胜利律师|法行宝
2026-02-04 刑事辩护

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以下是对受贿罪主观构成要件的详细阐述:

一、认识因素

  1. 对行为性质的认识:

    • 行为人必须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里的职务便利包括主管、负责或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例如,某政府官员在收受企业贿赂以提供政策优惠时,应明白这是利用了其政策制定的职权。
  2. 对权钱交易本质的认识:

    • 受贿人需认识到自己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存在对价关系,即“权钱交易”。如某医院院长收受药品供应商的贿赂,应明白供应商送钱是希望其在药品采购中给予关照。

二、意志因素

  1. 积极追求财物:

    • 受贿人主动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体现了其积极追求财物的主观意志。这包括受贿人以暗示或明示方式要求请托人给予财物,否则不办理相关事务的行为。例如,某税务官员暗示企业主给予财物,否则将对其税务审查进行严格把关。
  2. 希望为他人谋利以促成交易:

    • 对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受贿人希望通过为他人谋取利益来换取财物。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备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满足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例如,某官员收受贿赂后,承诺在项目审批中给予关照,即使尚未实施具体行为,也已构成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3. 非法占有目的:

    • 受贿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即意图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或为他人所有(但此处“为他人所有”通常指与受贿人有关联的他人,如亲属、朋友等,本质上仍是受贿人意志的延伸)。这种非法占有目的是通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实现的。

三、特定目的与动机不影响故意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受贿人的动机和目的可能多种多样,如满足个人生活奢华需求、帮助亲属朋友等。然而,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只要其主观上具有受贿的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权钱交易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就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例如,某官员收受贿赂是为了资助贫困学生,尽管其动机可能值得同情,但因其主观上具有受贿的直接故意,仍构成受贿罪。

四、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要点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时,除了考虑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外,还会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证人证言(特别是关于行为人之间意思联络的证据)、书证(如受贿款的来源、去向等)、物证(如收受的财物本身)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证据。

总结来说,受贿罪的主观表现体现了行为人对受贿行为的明知、故意以及对非法利益的追求和占有目的。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受贿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受贿罪的重要依据。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