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董飞律师|法行宝
2025-11-06 刑事辩护

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以下是对受贿罪主观要件的详细分析:

一、认识因素

  1. 对行为性质的认识:

    • 行为人必须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里的职务便利涵盖了主管、负责或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例如,一位税务官员在收受企业主的贿赂以减少其纳税额时,应当明确认识到这是利用了其税务审查的职权。
  2. 对权钱交易本质的认识:

    • 受贿人需认识到自己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存在对价关系,即“权钱交易”。例如,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官员在收受建筑商的贿赂时,应当明白建筑商送钱是希望其在项目审批中给予关照。

二、意志因素

  1. 积极追求财物:

    • 受贿人主动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体现了其积极追求财物的主观意志。这包括受贿人以暗示或明示方式要求请托人给予财物,否则不办理相关事务的行为。
  2. 希望为他人谋利以促成交易:

    • 对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受贿人希望通过为他人谋取利益来换取财物。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备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满足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例如,受贿人可能只是承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但尚未实际实施或实现,这仍然构成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3. 非法占有目的:

    • 受贿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即意图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或为他人所有(但此处“为他人所有”并非合法所有,而是基于权钱交易的不正当所有)。这种非法占有目的是通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实现的。

三、特定目的与动机不影响故意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受贿人的动机和目的可能多种多样,如满足个人生活奢华需求、帮助亲属朋友等。然而,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只要其主观上具有受贿的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权钱交易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就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例如,一位官员可能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收受贿赂,但这并不改变其受贿的主观故意和行为的违法性。

四、主观要件与客观行为的结合

受贿罪的主观要件必须与客观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完整的犯罪。即,行为人不仅要有受贿的故意,还必须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果只有主观故意而没有客观行为,或者只有客观行为而没有主观故意,都不能构成受贿罪。

举例说明:

假设某官员利用其审批项目的权力,为特定企业大开绿灯,并从中收受巨额贿赂。在此案例中,该官员不仅具有受贿的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权钱交易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还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为特定企业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的客观行为。因此,该官员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构成受贿罪。

综上所述,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是构成该罪的重要方面,它体现了行为人对受贿行为的明知、故意以及对非法利益的追求和占有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把握受贿罪的主观要件,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正裁判。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