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人的股东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案例-马海东律师|法行宝
2025-03-26 公司事务

特别法人的股东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及相关案例说明:

分析

  1. 特别法人的定义:

    • 特别法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2. 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3. 特别法人与营利法人的区别:

    • 特别法人并非营利法人,因此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适用情形。

案例

  • 案例名称: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审结的某淡水鱼养殖专业合作社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 案例详情:
    • 某淡水鱼养殖专业合作社系以农村家庭承包为经营基础、以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经营范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属于特别法人。
    • 张某因合作社未履行《某投资合同书》约定事项而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合作社退还张某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 执行过程中,张某申请追加合作社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经审查后裁定追加。
    • 合作社的部分股东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判决不得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 武冈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合作社属于特别法人,并非营利法人,不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规定,因此判令不得追加。

结论

综上所述,特别法人的股东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因为特别法人并非营利法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在案例中,法院也明确判令不得追加特别法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