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公司股东个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例-侯俊杰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公司事务

在实际法律实践中,确实存在追加公司股东个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例。以下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分析:

案例概述

某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了供应商大量货款。供应商在多次催讨无果后,将该公司诉至法院,并获得了胜诉判决。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发现其股东甲某在公司经营期间存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并且在公司债务产生后,甲某还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了他人。

法律分析

  1. 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在本案例中,甲某作为公司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符合该法条规定的情形。
  2.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甲某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这一行为可能被视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因此甲某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定

基于上述法律分析,法院裁定追加甲某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以及因其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而应承担的连带责任范围内,对供应商的债务进行清偿。

总结

这个案例展示了在实际法律实践中,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追加存在未足额缴纳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等行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也提醒了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