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订立合同,多次供货一般不属于同一合同。具体分析如下:
在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的成立与供货次数是两个独立的概念。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明确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而供货次数只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个表现,它并不直接决定合同是否成立或是否属于同一合同。
合同成立的要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包括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同标的的确定和可能。只有这些要件同时具备,合同才能成立。
供货次数与合同关系:供货次数并不直接决定合同是否成立或是否属于同一合同。在实际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可能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多次供货和结算。每次供货都可能是一个独立的交易行为,也可能是在同一个合同框架下的多次履行。这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交易习惯。
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同一合同:要判断多次供货是否属于同一合同,需要看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明确的约定,以及这些供货在交易习惯上是否被视为同一个合同的履行。如果双方有明确的书面或口头约定,表明这些供货是同一个合同的组成部分,那么它们就属于同一合同。否则,每次供货都可能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合同行为。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多次供货一般不被视为同一合同。每次供货都可能是一个独立的交易行为,需要单独考虑其合同成立和履行的问题。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