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韦海团律师|法行宝
2025-08-09 劳动纠纷

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我可以为您提供一份详细的解读,该规定主要由国务院于一九八二年四月十日发布,并后续由各地政府(如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执行。以下是该规定的核心内容:

一、离休制度适用对象

该规定首先明确了离休制度适用对象,主要包括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这些老干部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后,可以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同时,对于已经退休但符合本规定的干部,应当改为离休。

二、离休年龄及审批流程

  1. 离休年龄:
    • 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副书记等高级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六十五周岁,副职年满六十周岁。
    • 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市自治区党委部长、副部长等中级职务的干部,年满六十周岁。
    • 其他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若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提前离休;若确因工作需要且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离休。

  1. 审批流程:
    • 老干部离休需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三、离休后的待遇

  1. 政治待遇: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

  2. 生活待遇:

    • 一九二一年七月一日到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各小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
    • 根据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间,老干部还可享受不同标准的生活补贴。例如,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年增发两小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 行政八级和相当于八级以上(含八级)的老干部离休后,不增发生活补贴。
    • 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老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
  3. 荣誉证颁发: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后,将授予“老干部离休荣誉证”,该证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并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颁发。

四、服务与管理

离休干部所在单位需根据需要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以做好为老干部服务的工作。这包括协助安排陪护人员、提供生活照料和精神关怀等。

五、其他

该规定还明确了本规定的施行日期以及与其他相关规定的冲突处理原则。即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综上所述,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为老干部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和福利,体现了国家对老干部的深切关怀。若您或您的家属涉及离休相关事宜,建议密切关注所在地区的具体政策,并与所在单位或相关管理部门保持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