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冉林花律师|法行宝
2025-05-27 劳动纠纷

关于《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是对该规定详细且清晰的解答:

一、发文背景与目的

该暂行规定由国务院于1957年11月16日发布,并于1958年2月9日开始实施,直至2001年10月6日失效。其制定目的是为了妥善安置年老、身体衰弱以及因工残废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和职员。

二、退休条件

根据该规定,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职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1. 男工人、职员年满60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且一般工龄满20年;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且一般工龄满15年。
  2.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职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其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符合上述第1项条件。
  3.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15年,且因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
  4. 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25年的工人、职员,因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并经过相应鉴定或证明。
  5. 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满20年的工作人员,因身体衰弱不能继续工作而自愿退休。

三、退休后的待遇

  1. 工人、职员退休后,将按月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退休费的标准根据连续工龄和退休条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最高可达本人工资的70%,对于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工人、职员,退休费标准还可酌情提高,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本人工资的15%。
  2. 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职员,其退休后的待遇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或按月发给一定比例的退休费。

四、其他相关规定

  1. 工人、职员退休时,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费用,按单位现行的行政经费开支规定办理。
  2. 退休人员本人可享受与居住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
  3. 退休的工龄计算、退休待遇标准的确定以及填发退休人员证明书等工作,由企业、机关的人事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办理。
  4. 该规定还明确了连续工龄的计算方法以及“本人工资”的定义。

五、规定的废止

该暂行规定已于2001年10月6日被国务院令第319号废止,因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过去已经退休并继续领取退休费的人员,仍然按照原来的标准享受待遇。

综上所述,《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是新中国成立后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制度的重要法规之一,虽然现已废止,但其历史意义和影响仍然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