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关于工资支付的重要法规,其核心法条如下: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工资支付责任。
-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如辞职、辞退、合同到期等)的情形,适用于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
- “一次付清”的界定:必须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当日完成工资支付,可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确保劳动者实际收到。若地方规定允许延迟(如深圳市允许3个工作日内支付),则按当地政策执行。
- 未支付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逾期未付的,需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加付赔偿金。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主张权益,且此类案件通常无需缴纳仲裁费用。
其他关键条款:
-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 第十三条: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明确了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工资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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