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常可以撤销市级地方性法规吗-胡军律师|法行宝
2025-08-09 行政纠纷

省人常可以撤销市级地方性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该法也规定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监督权。具体来说,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并需要对其中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作出规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当的情形,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

因此,省人常作为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监督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方面,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职权。如果市级地方性法规存在违法或不适当的情形,省人常可以依法予以撤销。